抵达前5天,台湾花莲再次发生6.5级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为此中止了台湾行。因旅行社拒绝接受归还任何费用,伊女士三人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全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拒绝全额付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减已缴纳且不能归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归还伊女士三人。
上下班前旅游地地震为安全性游客意欲退团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要利用寒假带上两个女儿回国台湾旅游,欲通过朋友张某联系,甄选参与了职工国旅总社的组织的台湾环岛八日游,上下班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账户,缴纳了团费总计23100元。2 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再次发生6.5级地震,并提醒先前有可能再次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公布《国家旅游局提醒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邻接地区》的公告。考虑到安全性问题,伊女士三人要求退出此次行程。
告诉旅行社后,对方回应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旅行社调整线路放团团酬劳损失游客自担?回应,伊女士主张,按照航空公司通报,旅行社为自己出售的机票可以全额付款,因此旅行社应该归还这部分费用。
伊女士指出,在再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具体回应中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反游客意愿,视而不见损失不断扩大。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拒绝证实双方签定的《旅游合约》中止,判令旅行社全额归还旅游款 23100元。
职工国旅总社坚称,伊女士于2月7日19时35分通报中止行程,该旅行社已具体告诉中止行程将导致全额损失,并允诺确保游客安全性,建议伊女士三人之后参团,以防止损失。在具体告诉和提醒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接纳全损的基础上最后自由选择中止行程。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更改为新北。
因伊女士三人并未上下班,出团人数高于誓约的低于成团人数,地接社账单费用下跌。伊女士三人机票款 10548元、保险签证费1200元、地接社费用皆已实际再次发生。
而当事航空公司购票仅有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综上,不表示同意付款。不可抗力致游客续约法院判旅行社弃余款法院经审理指出,台湾花莲地震及有可能再次发生的余震包含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醒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旅游合约》中止后,职工国旅总社不应在扣减已缴纳且不能归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归还。
关于机票款,在机票出售前,伊女士早已明确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交流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依然为伊女士三人预约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对损失的不断扩大,应付该损失分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指出,伊女士三人对合约中止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严重不足成团低于人数的情况下依然发团,导致地接社费用下跌,减少的成本不该由伊女士等人分担。最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证实双方签定的《旅游合约》于2月8日中止,裁决职工国旅总社归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
一审宣判后,对于否裁决伊女士回应必须考虑到,同时她也对裁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职工国旅总社的代理人具体回应将明确提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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