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据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以下为通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发行广电局(文物局)、商务局(旅游局):为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减缓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订了《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求融合地方实际,严肃的组织本辖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12月21日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一条 为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减缓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创建完备长胜牵头鼓舞和明知牵头惩戒制度减缓前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相当严重违法明知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确认的明知被执行人列为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实行信用约束、牵头惩戒等措施的总称。
旅游市场主体还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专门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专门从事获取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管理制订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创建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 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管理、谁列为,谁惩处、谁列为”的原则,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为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一)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碍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惩处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惩处的;(四)旅游市场主体再次发生根本性安全事故,归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五)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导致游客逗留或者相当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倒数12个月内两次被列为旅游市场重点注目名单的(重点注目名单管理办法自行制订);(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该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将人民法院确认的明知被执行人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分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提供合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 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为机关不应遵守告诉或者审批程序,具体列为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拥有的陈述、辩护权利。自然人被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不应事前告诉。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诉或者信息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为机关递交书面陈述、辩护及涉及证明材料,列为机关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回应。
陈述、辩护理由被接纳的,不列为黑名单。陈述、辩护理由不不予接纳的,列为黑名单。
列为前,列为机关不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各领域“白名单”和地方成立的各领域“白名单”展开交叉核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为“白名单”,不应将涉及信息告诉“白名单”列为部门,列为部门将其从“白名单”中移除。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当事人发布命令《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该提醒其被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诉其被列为市场黑名单。第八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横跨区域专门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违法行为发生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找到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该通报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准地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准地适当机构负责管理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还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辨识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为事由(确认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不道德的事实、确认部门、确认依据、确认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牵头奖惩、信用修缮、解散信息等)。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还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为事由(确认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不道德的事实、确认部门、确认依据、确认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牵头奖惩、信用修缮、解散信息等)。
第十条 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为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剩5年,由列为机关自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为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明知信息移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为机关移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合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为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剩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缺失明知不道德、避免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为机关自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省级、地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入前,移入机关需向下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有权撤消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入要求。
第十一条 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要求被撤消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该自行政处罚要求被撤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该按照“谁列为、谁负责管理,谁移入、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黑名单列为、移入信息载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该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构建信息分享。
对牵涉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布前应展开适当的技术处置。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该对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行下列惩戒措施:(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减少检查成倍,增大监管力度,找到再度违法违规经营不道德的,依法从宽惩处;(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为黑名单期间,依法容许其兼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兼任涉及职务的,按规定程序拒绝更改,容许列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更改名称;(三)对其新的申请人的旅游行政审核项目依法审查;(四)对其参予评选表扬、政府订购、财政资金扶植、政策试点等不予容许;(五)将其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信息通报涉及部门,实行牵头惩戒。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付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明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掌控人、影响债务遵守的必要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行惩戒,容许其参与由旅行社的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第十四条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出部分违法明知不道德确需列为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更大范围惩戒的,不应向下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人报请其审核证实后列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必要将部分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不道德列为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行惩戒。文化和旅游部可必要将部分相当严重违法明知不道德列为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惩戒。
第十五条 希望黑名单主体通过缺失明知不道德、避免不良影响等方式修缮信用。黑名单主体修缮信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适当程序将其移入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为黑名单的,可在列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为机关明确提出信用修缮申请人,并在3个月内已完成信用修缮。修缮信用由列为机关的组织,还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开发表信用允诺。
允诺内容还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明确拒绝、强迫拒绝接受社会监督、违反允诺强迫拒绝接受牵头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需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实时向社会发布。
(二)参与信用修缮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拒绝接受信用修缮培训情况列于明知主体信用记录,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信用修缮不应按照涉及拒绝逐步规范。
第十六条 反对行业协会对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展开警告、通报批评、公开发表指责,并采行中止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希望社会的组织和个人对列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展开监督,找到违背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举。希望行业协会参予信用风险提醒和信用修缮工作。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确认标准,制订本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呈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议后实行。除按照本办法确认标准制订的黑名单管理办法外,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旅游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黑名单及列为情形的,不划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不划入全国牵头惩戒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管理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当信息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旅办发〔2015〕181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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